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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实施范围及安装要求
更新时间:2020-05-19   点击次数:2065次

为进一步推进“无锡市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台”(以下简称“监 管台”)建设,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 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9〕118 号)、《关于印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安专治〔2019〕7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对我市建筑工地的智 慧化监管,规范工地前端数据采集设备安装和监管台各项数据 接入,现将相关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实施范围及安装要求

(一)总体管理要求

  • 全市范围内建设工期3个月以上的所有建筑工地(含房屋 建筑、市政、轨道交通工程工地)必须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安装智 慧化工地的实名制人脸抓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危大工程监测系统。建筑工地 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时,由建设、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 可予以免装。各系统具体性能要求、设备性能要求、功能参数标 准见附件1 一附件4。
  • 2020年4月1日后新开工的建筑工地必须按照智慧化工地 设置要求实施。在建项目工地应4月底前完成实名制人脸抓拍系 统数据接入,7月底前完成视频监控系统数据接入,10月底前完 成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接入,2021年1月底之前完成特种设备 监测系统数据接入。

(二) 实名制人脸抓拍系统设置要求

  • 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地,应在工地人员出入口设立通道闸 机和联动的人脸抓拍系统,对工地所有工作人员(含参建各方的 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 造价在2000万以上的市政及轨道交通工程工地,对市政 公用设施工程(指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等工程)、隧道 工程、轨道交通前期主体结构工程施工的,应在工地人员出入口 设立通道闸机和联动的人脸抓拍系统,工地所有工作人员(含参 建各方的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对桥梁施工、 道路施工、管道施工及轨道交通后期附属结构施工的,应设置实 名制集中考勤点,对工地所有工作人员(含参建各方的管理人员 及劳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三) 视频监控系统设置要求

  • 建筑工地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车辆冲洗台、工地制高点、 材料堆放处等位置设置监控点。建筑面积5000方米以上的房屋

 

建筑工地至少设置2处监控点;建筑面积5000方米以下的房屋 建筑工地至少设置1处监控点。

  • 造价在2000万以上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指水厂、污水 处理厂、垃圾填埋厂等工程)、隧道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按照房屋 建筑工程要求设置视频监控点;造价在2000万以上的桥梁工程、 道路工程、管道工程应根据工地现场网络布线条件,在工地范围 内高处设置球形高清摄像头。
  • 视频监控设置应能保证对施工现场全范围覆盖。远程视频 监控设备应符合公an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 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16 )及《建筑工程施工现 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T292-2012 )的相关要求。

(四)扬尘在线监测系统设置要求

  • 建筑面积5000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地应至少设置1 个监测点;5000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地应至少设置2个扬 尘监测点;设置1个扬尘监测点的,应设置在工地主要车辆进出 入口;设置2个扬尘监测点的,其中1个应设置在施工车辆的主 出入口,其余应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可直接监测工 地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对于占地面积20000方米以上的 房屋建筑工地的监测设备应当取得“双证”(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 证CCEP证书、计量器具型式批准CPA证书),并符合《污染源在 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相关要 求。
  • 造价在2000万以上的市政及轨道交通工程工地(轨道交 通参照房屋建筑),其中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指水厂、污水处理厂、 垃圾填埋厂等工程)、隧道工程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要求设置扬尘监 控点;桥梁工程、道路工程、管道工程应根据工地现场网络布线 条件,至少在主出入口设置1处扬尘监测点。监测设备应当取得 “双证”,并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 准》(HJ 212-2017)相关要求。
  • 扬尘监测系统需上传PM2. 5、PM10、TSP、噪声数据;扬尘 监测设备至少有1台应在视频监控设备的范围内且可清晰看到扬 尘监测数据;设备采集口距离地面高度不高于4米,并与工地雾 炮、喷淋与监测设备的距离不少于5米。
  • 当PM10超过设定的超标值时,系统应支持自动启动降尘 措施;支持远程启动降尘设备。降尘措施设备可包含但不限于雾 炮机、塔吊喷淋、围挡喷淋系统等。

(五)危大工程监测系统设置要求

  • 所有建筑工地(含房屋建筑、市政、轨道交通工程)可根 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卸料台等危 大工程监测系统,并将各系统监测数据上传至监管台。
  • 塔式起重机监测系统需上传高度、幅度、回转、重量、力 矩、防碰撞、风速报警、非正常断电、操作人员身份识别等数据; 施工升降机监测系统需上传运行超速、倾角、重量超载、冲顶限 位、操作人员身份识别等数据;卸料台监测系统需上传电池电 量低报警、超载报警、声光装置报警等数据。

二、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是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及 时要求施工单位按要求完成各智慧监管系统安装并完成调试和数

 

据对接。新开工的工地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等设施安装、使 用维护费用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 等费用计取办法的公告》(江苏省住建厅〔2018〕第24号)等文 件规定,纳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予以保障,并作为不可竞 争费用。

(二)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推动智慧工地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人员按照智慧化工地实施方案要求,落实智慧 化工地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监控设备供 应商及运维服务单位,并向监管台的运维单位提交工地项目信 息,根据监管台的要求进行对接、联网,督促设备运维单位实 现数据实时传输和设备正常运行。

(三)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加强日常检查及巡查, 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落实智慧工地建设。对未落实的,应及时下 达监理通知单或暂停令;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建 设单位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

三、监管措施

(一) 市住房城乡建she局应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监督 机构协同推进,督促项目工地按要求实施智慧化工地建设。同时, 应加强对智慧化工地建设要求的交底,将监督要求、管理重点等 内容及时告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二) 凡在各阶段提前完成各系统数据接入并达标的项目工 地,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通报表扬,可根据《无锡市建筑 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锡建规发〔2018〕2号)等文 件相关条款,予以信用加分。

(三)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人员应履职尽职,对辖 区内不按规定安装各监测系统,未按期将各系统接入监管台的 项目工地,采取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约谈、通报批评、不予推 荐评优、信用扣分、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惩戒。

(四)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制定智慧监管推进工 作计划,按期完成辖区内所有项目的系统数据接入,并定期将辖 区内项目智慧监管推进工作情况上报市住房城乡建she局质安处。 市住房城乡建she局将对各地区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工作推进情况开 展督导检查和阶段考核。

(五) 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专人与市住房城乡建she局质安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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