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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将建立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标准和程序
更新时间:2021-07-16   点击次数:513次

立法守护“南宁蓝”又有新进展。7月14日上午,《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按照程序,条例需经自治区人大委会批准后方可公布实施。作为我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三审稿,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各有关工作机构和政府部门职责、建立污染源单位名录的标准和程序等提出更具体更细化的要求。

有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没有体现我市“大行动”办的职能。“为提高立法的精细化水,我们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重新梳理,进一步明确有关工作机构和部门职责。”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钟建国说。

经过认真调研研究,市人大法制委认为,近年来,南宁市委、市政府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开展“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成立了市“大行动”指挥部,并于2016年将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统一纳入市“大行动”办统筹、协调、推进,改变了以往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各自为政,缺乏高位协调和监督指导的局面,为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障,为守护“南宁蓝”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将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固化,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了如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工作机制的牵头机构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将扬尘污染防治中的有效经验固化下来。

同时,根据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针对公路扬尘污染治理,增加交通运输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公路施工、公路养护保洁”的管理职责,增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建筑垃圾、预拌混凝土等运输车辆未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沿途遗撒泄漏等违法行为的内容。 

摸清扬尘污染源“家底”,也是摆在立法工作者面前的首要问题。有专家提出,建议增加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的标准和程序的内容。市人大法制委经过研究后认为,明确重点扬尘污染源标准和程序,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把扬尘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是坚持目标导向,落实精准治理的要求。因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了“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与本条例同时实施”的内容。 

有专家提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运输物料不符合污染防治规定的内容过于宽泛,建议修改。市人大法制委研究后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垃圾及其他物料的情况,已设定了法律责任,因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物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的内容。 

结合市人大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还细化了部分防尘措施。例如,将“公路乡镇主要街道,应当逐步实施机械化吸尘式清扫、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细化为“城乡接合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等区域的道路及乡镇主要街道,应当实施机械化吸尘式清扫、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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