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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开展对建筑施工噪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范方案行动
更新时间:2021-09-17   点击次数:550次

徐州市工地污染防治管理规范 (试行) 1 总则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有效防治施工污染,促进工地污染防治 标准化管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范围:本市主城区,县(市)、区的城镇建成区。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 声防治法》、《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 393-2007)、《公 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10-2019)、《关于进一步加强施 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 号),《江 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江苏省)》 DGJ32/J203-2016)、《关于切实加强施工工地塑料防尘网使用管 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254 号),《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徐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徐州市区施工排水管理 工作方案》(徐政办传﹝202160 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非道路 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工作的通知》(徐污防攻坚指办﹝202010 号) 等。 3 术语 3. 1 工地 本规范中工地是指房屋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园林绿化工地、水 利工程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轨道交通工地和铁路建设工地等;责任 区域是指工地围挡内部、工地周边 20 米范围及工地出入口两侧 50 范围内的道路。 3. 2 扬尘防治 通过采取管理、技术和经济等措施,有效预防扬尘污染发生。 3. 3 围挡 为了将建筑工地与外部环境隔离,使其成为相对封闭空间所采用 的隔离物,包括砌体式围墙,定型化、装配式及临时性围挡等。 3.4 易扬尘材料 2 容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包括:土方、砂、石、细颗粒建筑材料等。 3.5 建筑垃圾 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进行建设、改造、拆除、装修、开挖、 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旧混凝土、碎砖瓦、 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等。 3.6 扬尘 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 物料运输、物料堆放、水利工程施工、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 的粉尘颗粒物。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主要包括道路浮土、耕地土壤、 裸露地面、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 粉尘颗粒物的物质。 4 工地污染防治要求 4.1 资金保障 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在工程招投标时作 为不可竞争性专项费用办理。 4.2 设置围挡 4.2.1 工地应实施全封闭施工,现场围挡应环绕工地四周及重点扬尘 区域(较大及以上工地)连续设置。原则上应设有相对固定的出入口, 并设置大门和专职门卫保卫人员。工期超过3个月的工地,现场围挡 应采用固定式围挡,主干道高度不得低于2.5米,次干道高度不得低 1.8米,防溢座不得低于0.2米。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要 求无缝隙。市政道路整修改造、管线开挖、排水、园林绿化施工现场 应根据作业面设置移动式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各地可以根据工 地的具体位置及现场污染影响的程度,适当加高围挡的高度。特殊路 段按照《徐州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规定》设置。 4.2.2 围挡墙内外应保持整洁。要组建专门的保洁队伍,定期对围挡 及附近区域进行清扫和清洗保洁,要保证围挡不得有污渍,周边区域 无积尘、污水,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 4.2.3 重点扬尘区域的围挡应安装喷雾(淋)装置,以减少扬尘对工 地周边的影响。喷头应安装在围挡内侧上边缘下方适当的高度,加装 30-50厘米长度喷射杆,采用45-60度仰角向场内喷射。围挡喷淋开启 的时间要考虑风速、温度等因素,减少对市民通行影响,确保市民通 行安全。 4.3 配备抑尘设施 3 工地应配备洒水车,定期对责任区域范围进行洒水抑尘,保持路 面(地面)湿润;应配备能够满足工地及作业要求的雾炮车(机), 保证湿法作业;宜在塔吊、挖掘机、破碎机(啄木鸟)等机械吊臂等 处加装喷雾头,对施工中产生的扬尘进行喷雾降尘抑尘。当出现大气 污染黄色及以上预警、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适当增加洒水、 喷雾频次,确保地面潮湿。洒水、喷淋等作业应根据环境温度,在确 保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4.4 道路场地硬化 4.4.1 工地道路、出口道路、加工区、物料堆放区和办公生活区应进 行硬化处理,硬化部分的边缘应设置冲洗水导流槽(排水沟),导流 槽(排水沟)应直通沉淀池。 当施工道路与拟建道路位置一致时,应结合拟建道路结构进行施 工;使用时间较短的临时道路可采用预制拼装式混凝土路面、钢板临 时道路、铺设石子等。硬化后道路不得有浮土、积土、积水,不得有 明显可见泥土、物料印迹。 4.4.2 道路承载力应能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硬化出现破损应及 时修复。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宽度。 4.5 车辆冲洗 4.5.1 工地主出入口处应设置成套定型化滚轴转轮式自动冲洗设施, 场地特别狭小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工地应配备高压水枪进行冲洗。应确 保车辆驶离建筑工地前车厢及厢盖外部、底盘、轮胎等处不得粘有污 物和泥土。 4.5.2 自动冲洗设施冲洗压力应能满足车辆冲洗要求,冲洗设施应能 满足各类工程车辆外围尺寸要求。 自动冲洗设施基础内四周应设置循环排水沟,排水沟坡度大于 2%,保证排水畅通。排水沟排水口应与沉淀池连接。基础周围 2 范围内路面,宜按 2%坡度向基础方向顺水设置。 沉淀池设置应不得少于两级沉淀,水容量应满足自动冲洗的要求。 沉淀池四壁应采用水泥砂浆粉刷并作防渗处理。沉淀池、排水沟中积 存的污泥应定期清理。 4.5.3 车辆冲洗及设施的清洁和保养应定人、定岗,操作人员按规程 操作,并填写车辆冲洗台账(施工期间,台帐应长期保存)。 4.6 覆盖 4.6.1 闲置 3 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土地进行绿化、铺 4 装或者遮盖;闲置 3 个月以下的,应当进行防尘覆盖。工地空置区域 应根据使用周期和使用功能,采取场地硬化、防尘网覆盖或植被种植 等防尘措施。 4.6.2 工地内裸露的未处理场地、堆放的土方和基坑开挖等应采取覆 盖、绿化或固化等防尘措施。覆盖用防尘网应选用 6 针及以上密目扬 尘防治网,要求每方米重量不低于 80 克,由全新低压高密度聚乙 烯为原料,添加有机环保高色牢度色母、抗氧化剂、UV 阻剂等,在 自然使用条件下产品使用年限不少于两年。 4.6.3 建筑工地使用的砂、石等建筑材料露天堆放时,应定期洒水并 用防尘网覆盖。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封闭存放,使用时轻拿轻放。 4.7 安装监测监控设备 工期超过 6 个月、工地面积在 5000 方米以上,施工现场应安 装空气质量及噪声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监管部门联网。安 装点位应能真实反映工地污染状况:颗粒物监测设备应安装在工地出 入口和作业面附近;视频监控设备应安装在自动洗车台处(监控车辆 清洗情况)和场地较高处(监控现场施工情况);噪声监测设备应安 装在靠近居民小区一侧的工地边界处。 4.8 建设智慧工地 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根据工地扬尘及噪声在线监测监控数据, 通过 AI(人工智能)识别分析技术、数据的检索统计及模式识别等 科技手段,实现喷淋设施联动、未覆盖裸土自动抓拍、进出车辆冲洗 情况自动识别、夜间违规施工及噪声超标自动报警等功能。对于达到 “智慧工地"(扬尘监测管控系统)标准的工地,给予管控豁免等政 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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