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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更新时间:2022-02-22   点击次数:605次

《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南宁市第十四届人大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宣传《条例》内容,防治扬尘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人大委会法工委对《条例》有关内容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01 管什么?

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由城市建设引发的扬尘污染,成为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条例》根据我市大气污染源颗粒物解析成果,以直观列举的方式解释了扬尘污染,突出了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采石取土、物料运输与堆存、道路保洁、园林绿化等活动以及因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02 谁来管?

扬尘污染防治涉及的点多、面广,各行业、领域之间存在交叉重叠,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也较多,为避免责任不清造成的相互推诿和行政不作为,《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分别为政府和部门建立了一套较为科学的管理体系。政府层面上,构建了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的体制,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领导、协调、考核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组织作用,明确其协助和报告职责。部门层面上,主要构建了对扬尘污染防治的“1+N"共同监督管理模式,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各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制。

03 怎么管?

一是明确应当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主体范围。《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事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裸露土地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二是明确建立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制度,实现以点带面、突出重点、精准治理、强化监督、有效防治的作用。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并结合行业特点、生产规模、地理位置、污染程度等因素,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在线监控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与本市扬尘治理综合管理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实时传输。

三是按照各类扬尘源贡献率,《条例》重点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采矿采石场、贮存堆放物料场地、裸露地面、建筑垃圾消纳场、道路等主要扬尘污染源,分门别类逐条提出了具体的防尘措施和要求,确保措施可操作、有力度、见成效。

四是规定政府和部门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工作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相互间日常监管的联动协调配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机制。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五是明确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推动提升社会监督力度,促进各方主体严格落实《条例》一系列扬尘污染防治的规定。目前,市民可登录“南宁12319"微信公众号对扬尘污染问题进行举报,经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应予的,按规定给予每起50元的奖励。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受理方式。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处理;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七日内书面转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置,并明确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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