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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地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更新时间:2022-04-29   点击次数:735次

为有效控制建设工程噪声污染,提高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水,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监管执法提供依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特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施工前期准备、施工工艺和设备选型、施工场地布置、噪声污染控制措施、施工行为控制措施、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道路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疏浚、挖泥除外)、电力工程和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施工场所和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T 50905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

HJ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907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HJ 2034 环境噪声与自动监测系统技术导则

JGJ 146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JG 188 声级计检定规程

SJG 46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9.噪声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9.1指导目的

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用于监控建筑施工工地作业时段,指导施工单位遵守环境管理各项规定,并可为中午或夜间施工提供执法依据。

  9.2系统组成与技术指标

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应包括噪声在线监测仪、音频监控单元、数据采集仪、信息台、用户终端、辅助设施等,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HJ 907要求。噪声在线监测系统正常工作时,在全消声室或半消声室中距离机箱边缘0.5 m处测得的等效A声级应小于30 dB(A)。

  9.3监测点设置数量

场界外100 m范围内有噪声敏感建筑的非临时性(或抢险救灾)建设工程,应配套建设噪声在线监测设施。点位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非线性工程的,施工场界应至少设置一个监测点;

——线性工程(道路等)每标段至少设置一个监测点,长度超过 1 公里的应结合现场实际在对声环境敏感建筑物影响较大、距离较近位置适当增设点位。

  9.4监测点选址

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的监测点位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将施工噪声监控点布设在临近的建设工程施工场界且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影响较大、距离较近的位置,避开施工场地进出主干道或进出口;

——应设置在围挡安全范围内,噪声在线监测仪户外传声器应高于围挡高度大于 1.2 m,应与其他设备或建筑反射面距离1 m 以上;

——当与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区域相邻时,不宜在施工区域的相邻边界处设监测点;

——监测点的位置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

  9.5数据存储和处理

噪声在线监测仪的分钟数据存储时间应不少于6 个月;信息台噪声在线监测的分钟数据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 年;录音数据存储时间应不少于6 个月。噪声监测数据的采集率应不低于90%。

  9.6系统运行和维护

9.6.1 噪声在线监测仪应依据相关计量检定规程进行量值溯源,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定期开展传声器校准和仪器时钟计时校准;定期对音频监控设备进行清洁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9.6.2 运维单位应制定各监测设施及系统易耗品更换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应检查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运行情况及数据传输一致性情况,并定期对数据采集仪内的监测数据进行备份;应保存运行维护记录,保存时间与建设周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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